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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专项债资金使用的问题从审计视角初步剖析

来源:原创  时间:2025-05-08  点击:45
近几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额度呈上升趋势,地方审计(含巡视、督查)均以这些项目为重点,且审核机制越来越严格、合法、规范。

作为咨询单位,每年配合建设单位提供前期咨询成果和出具佐证、情况说明的材料给审计,这项工作并不少。

审计机关的职责之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近几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额度呈上升趋势,地方审计(含巡视、督查)均以这些项目为重点,且审核机制越来越严格、合法、规范。

因而引发我再次翻看审计署近两年的报告,特别是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有一些审计通报,那么日常咨询过程中,理应以此为底线(以终为始的服务作为咨询单位应为建设单位的风险考虑到位)。

以下为报告相关的引用数据:


2023年度

对扩投资相关举措未有效落实问题。针对中央财政投资项目推进不力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场督导项目建设情况、约谈有关单位,暂缓下达进展过慢项目的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合计支持金额超出项目总投资的18个项目,正在收回超出总投资额的财政资金并调整至其他项目,通报批评有关地区。


中央财政投资项目推进不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721个项目因进展缓慢等闲置资金413.5亿元,其中18个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投资和专项债资金,竟超出项目总投资 2.71亿元。


针对以上问题:谋划项目阶段,我们一般就建议有在建项目最好通过在建项目申报,以符合领域的在建项目优先;其次,已经真正解决了前期用地要素的项目,能通过环评的项目等等。每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的资金要求始当年度使用完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应当年度能开工,具备发行的条件。


部分项目,既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又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想两边都拿到最高比例,而不顾总投资,那么申报材料应兼顾多头资金来源,确保“多头超总投资额申报资金”的情况不再出现。


针对专项债项目安排不科学问题。2部委从2024年第二批专项债项目开始,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避免将不合规项目纳入准备项目清单;财政部开展专项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核查,推动按规定用途使用或盘活闲置资金。


针对部分专项债项目未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问题,2部委正在研究扩大专项债支持范围的改革举措,资金分配更多向项目准备充分、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增强对民营资本吸引力。


针对以上问题:从县市一级,加强项目谋划的真实可行性,地方不应以“项目数量论英雄”,且2025年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领域已经调整为“负面清单制”投资领域也很大程度上放大范围。但无论领域如何调整,项目应在年度内,能够实际具备开工条件,满足发行需要的前提条件(完成招投标、签署完毕合同、获得施工许可证)具备资金到位就能够开工和有实物工程量形成,确保资金能使用出去(支付率得到保证)。


“以终为始”,按照资金到位了就能使用这样的思维指导项目谋划,从客观、真实角度,挖掘地方需求,确保资金真实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发挥作用。


2022年度

针对专项债券管理存在的问题,8个地区多渠道增加 76.51 亿元专项债券项目的预期收入,提高收益与融资规模平衡度。2个地区调整专项债券支持项目的设计方案或结算模式,剔除之前违规包含的商业性内容,已整改5.06 亿元;44 个地区追回或用财政资金置换被挪用的专项债券31.93亿元,5个地区已支出闲置资金23.25亿元。


20个地区通过虚报项目收入、低估成本等将项目“包装”成收益与融资规模平衡,借此发行专项债券 198.21 亿元。5 个地区将 50.03 亿元违规投向景观工程商业性项目等禁止类领域;47 个地区违规挪用157.98 亿元;5个地区虚报33个专项债券项目支出进度,至2022年底有60.27亿元结存未用。


针对以上问题:申请地方专项债券资金,是“融资思维”需要组合收益,但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对象,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本质上其实就已经锁定了项目的性质,收益不可能很好“这也是作为一名还算资深咨询人的纠结点,其实在和会所(发行阶段)沟通的过程中,也很多想的深的人,面临同样“困境””。银行贷款最高比例基本也在80%左右,专项债申报额度,能做到这个程度,那么社会资本这些嗅觉敏锐的群体,怎么不会争着抢着去投资呢。部分项目为了能够争取更多专项债资金,还是会想包装一些收益的内容,以达到做高收益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把经营成本降到极低。


这一系列的操作,只是一个开始,后续面临审计面临还本付息(这也是审计会列出以上问题,暴露无垠)。

正常来说(个人对此类项目分析),申报的资金比例,按照实际能够做的收益,申请总投资额50%及以下比较适合,再结合领域,考虑上级资金。其实很多专项债领域,早期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引伸过来的,且建设内容、范围,也有相似的要求。做这样的资金组合是比较切合实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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