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安全 |
产粮大县公共服务
设施 |
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义务
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县域医
疗卫生次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
务中心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
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投资以及中央预算
内投资等各类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下同)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
粮食仓储设施 |
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地方政府
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
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
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
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
流设施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
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西藏自治
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超过100%,西藏自治
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
区不超过50%。 |
二、能源安全 |
支撑性调节性煤电 |
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一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
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力发
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西部、东北地区以
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中西部政
策的地区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
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
(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
农村电网改造 |
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农网薄弱
地区电网改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
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
套电网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
下乡。 |
|
三、产业链供应
链稳定安全 |
关键领域核心技术
攻关 |
支持符合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等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电驱
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等攻关
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 |
新引擎新赛道 |
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
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项目。
支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支持
北斗规模化应用项目。
支持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
范与设备制造项目。
支持OLED面板、Micro-LED器件和玻璃基板建设
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
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
基础设施。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需布
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 |
战略性矿产资源供
应保障 |
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
建、改扩建矿山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 |
四、城市基础设
施及保障性安居
工程配套基础设
施 |
城市供气、供水、
排水、供热管道和
设施新建项且 |
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
目 。 |
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50%、70%、80%、80%。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
化更新改造 |
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
管道和设施。 |
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50%、70%、80%、80%。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
治理 |
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复、更新改造工程,
分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监测调控
工程。 |
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50%、70%、80%、80%。 |
城中村改造、保障
性住房配套基础设
施 |
包括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
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
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 |
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50%、70%、80%、80%。 |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
套基础设施 |
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区
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 |
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的50%、70%、80%、80%。 |
五、生态环境保
护修复 |
“三北”等重点区域
生态保护和修复 |
支持“三北”工程中部署的在建项目,森林防火应急
道路,国家储备林建设等。 |
中央投资按中央既有定额标准予以支持。 |
城镇污水垃圾收集
处理设施 |
支持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
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
60%、60%,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
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
云南怒江州等地区原则上全额补助。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
超过项自总投资的30%、45%、60%。 |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
合治理 |
支持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和太
湖、白洋淀、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
治理重大项目。 |
六、交通物流重
大基础设施 |
铁路 |
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
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
港舆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
提升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 |
公路 |
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
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 |
水运 |
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和
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
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
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
机场 |
支持运输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枢纽机场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
资的90%。 |
物流基础设施 |
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
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
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
式联运转运设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
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
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
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
七、社会事业 |
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校新校区、职业
院校产教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生活
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
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
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100%。 |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
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
疗中心。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
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
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市加强医院建设。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
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
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100%。 |
文化旅游设施建设 |
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陈展示设施。支
持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套服
务设施。支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
施、配套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
施。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
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
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的100%。 |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项 目 |
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公共服
务设施、健身步道等。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
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
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
“一老一小“服务设
施建设 |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
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项目。支持综
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服
务体系等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
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
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
其他社会事业建设
项 目 |
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
荣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
、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
设施等。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
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
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
八、其他重点领域 |
新疆西藏四省涉藏
州县重大基础设施 |
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资缺口、有
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
送时在"其他1"项下录入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
资安排。 |
兴边富民行动试点
城镇重大基础设施
项 目 |
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地区中心城镇
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目。(国家重大项
旦库报送时在“其他2”项下录入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
资安排。 |
中欧班列集结中心 |
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
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
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 |
边境口岸扩能改造 |
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
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
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
扩建等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 |
京津冀协同发展 |
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
设。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
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
超过项目总投资30%。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
展、黄河流域生态
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
支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
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
治理项目等。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
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母港澳大湾区建
设、海南全面深化
改革开放 |
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
项目。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长三角一
体化发展方向。 |
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自总投费的30%、
45%;粤港奥大湾区建设方向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
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
东北全面振兴 |
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
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自总投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