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公里) |
1 |
小城市 (50以下) |
7 |
2 |
中等城市 (50-100) |
6 |
3 |
大城市 (100-500) |
5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4.5 |
5 |
超大城市 (1000以上) |
4 |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序号 |
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 |
计费单价 (万元/百平方公里) |
1 |
≤5000 |
6 |
2 |
5000-10000 |
5 |
3 |
10000-20000 |
4 |
4 |
20000-50000 |
3 |
|
>50000 |
以1万元/百平方公里递增 |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序号 |
规划面积 |
建设用地计费单价 |
非建设用地计费单价 |
1 |
≤10 |
6 |
3 |
2 |
10-30 |
5 |
2.5 |
3 |
30-50 |
4 |
2 |
4 |
50-100 |
3 |
1.5 |
5 |
>100 |
以2.4万元/KM2递增 |
以1.2万元/KM2递增 |
注: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多规合一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2-3倍进行计费。
2、多规合一计费基价为80万元。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现行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
1 |
小城市 (50以下) |
7 |
2 |
中等城市 (50-100) |
6 |
3 |
大城市 (100-500) |
5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4.5 |
5 |
超大城市 (1000以上) |
4 |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30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3500 |
|
3 |
城市重点地段 |
4000 |
|
注: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2、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0万元。
4、编制一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35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4000 |
|
3 |
城市重点地段 |
4500 |
|
注:
1、编制单元(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按55%计费,编制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按45%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3、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4、编制两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 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分为按单元(街区)整体修编和局部调整。
3、单元(街区)内局部地块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其内容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论证报告、论证方案、上网GIS数据等几部分内容。
1)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按3.1.1和3.1.2计费的50 %取费,论证方案根据其内容、深度参考相关专项规划计费,上网GIS数据按3.1.1和3.1.2计费的5 %取费。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3以下 |
26000 |
|
2 |
3~5 |
22000 |
|
3 |
5~10 |
20000 |
|
4 |
10~20 |
18000 |
|
5 |
20~30 |
15000 |
|
6 |
30~50 |
12000 |
|
7 |
50以上 |
10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6、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7、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3以下 |
30000 |
|
2 |
3~5 |
28000 |
|
3 |
5~10 |
26000 |
|
4 |
10~20 |
22000 |
|
5 |
20~30 |
19000 |
|
6 |
30~50 |
16000 |
|
7 |
50以上 |
12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2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城市重点地段 |
30000 |
|
2 |
大型公建 |
35000 |
|
3 |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
35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
序号 |
用地面积(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小于20 |
20000 |
|
2 |
20~50 |
15000 |
|
3 |
50~100 |
10000 |
|
4 |
100以上 |
8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专业公园规划乘以1.3~1.5复杂系数。
序号 |
规模(平方千米)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备注 |
1 |
小于50 |
1.0 |
|
2 |
50-100 |
0.8 |
|
3 |
100-200 |
0.7 |
|
4 |
200-500 |
0.5 |
|
5 |
500以上 |
0.3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计费。
序号 |
规模(平方千米)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备注 |
1 |
小于20 |
3.0 |
|
2 |
20-50 |
2.5 |
|
3 |
50-100 |
2.0 |
|
4 |
100-200 |
1.5 |
|
5 |
200-500 |
1.2 |
|
6 |
500以上 |
1.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说明:原有标准中的总体规划基价和大纲基价都是15万,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总体规划包涵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内容也较之完整丰富,基价应该比大纲有所提高)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规划单位资质,城市规划/旅游规划乙级可乘以1.2的系数,城市规划/旅游规划甲级可乘以1.5的系数;
4、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1.5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1.8的系数,上报国务院审批可乘以2.0的系数;
5、其他景区类型(旅游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可参考取费。
6、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1、规划设计计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2、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20%计算面积。
序号 |
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备注 |
1 |
小于20 |
2.5 |
|
2 |
20-50 |
2.0 |
|
3 |
50-100 |
1.8 |
|
4 |
100-200 |
1.5 |
|
5 |
200以上 |
1.2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2、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1.5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1.8的系数。
3、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10%-20%计算面积。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取;如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费用小于40万元时,则按40万元计费。
3、如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阶段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计费的20%计取;无近期建设规划单独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计费的40%计取。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以规划期末人口预测为计费依据。
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基价为40万元。
4、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25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5、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50%),最终成果阶段(20%)。
6、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7、数据库标准入库计费按照近期规划收费的30%来计。
8、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等按照城市近期规划计费的20%来计费。
序号 |
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
1 |
<100 |
1.5 |
2 |
100-500 |
1.2 |
3 |
500-1000 |
1 |
4 |
1000-5000 |
0.8 |
5 |
>5000 |
0.4 |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区域协调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一体化规划等区域尺度的规划项目,设计深度与城镇体系规划基本一致的参考本标准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区域、特大城市为50万元/每个,大城市为4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30万元/每个,小城市为2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0万元。
5、考虑我国不同区域尺度下人口规模、城镇密度差异较大,各地区研究深度、资料收集难度也有较大不同,可以乘以0.8-1.5的难度系数进行修正。
7.1.1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集中建设区及周边必要区域,从宏观层面研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等系统要求的总体设计。
7.1.2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根据城市规模分档计费,依据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
序号 | 城市规模 |
计费单价 |
备注 |
1 |
小城市 |
6.0 |
|
2 |
中等城市 |
5.5 |
|
3 |
大城市 |
5.0 |
|
4 |
特大城市 |
—— |
建议针对行政区或功能区等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
5 |
超大城市 |
—— |
建议针对行政区或功能区等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规模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划分。其中,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建议针对市域层面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建议针对下辖行政区或者功能区单独编制与分区规划相对应的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总体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100万元。
3、总体城市设计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用。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5、上述计费标准不含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
7.1.3总体城市设计导则,是指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特色、空间形态格局、公共空间体系、建筑整体控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控制要求的公共政策。
7.1.4已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50%进行收取;尚未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7.2.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对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等方面进行的整体构思与详细设计,是塑造高品质城市空间的重要阶段。
7.2.2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根据用地规模分档计费,依据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备注 |
1 |
10以下 |
—— |
参照该地块内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标准计费。 |
2 |
10~50 |
3.0 |
|
3 |
50~100 |
2.5 |
|
4 |
100~200 |
2.0 |
|
5 |
200~300 |
1.5 |
|
6 |
300以上 |
1.0 |
|
注:
(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编制建筑单体方案,则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另计;
(4)表中计费标准不含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
7.2.3详细城市设计导则是根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将设计语言转化为管理语言,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整体控制等空间要素,提出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引导要求。
7.2.4 已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50%收取;尚未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7.2.5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在规划实施阶段进行城市设计整合工作,该部分费用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7.3.1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街道系统、广场与公园系统、慢行系统、绿道系统、视廊系统、河流水系、城市风貌、建筑色彩、城市天际线、户外广告和夜景照明等城市系统与要素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
7.3.2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7.3.3 详细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7.4.1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增加详细城市设计要求的专门章节与附加图则,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费基础上,增加50%的规划费用。
7.4.2城市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方案比选等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7.4.3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评估报告,按照相应阶段城市设计计费标准的20%进行独立计费,计费基价为20万元。
序号 |
建设用地规模 |
计费标准(万元) |
1 |
≤2 |
50万元/个 |
2 |
2-5 |
50-80万元 |
3 |
5-10 |
80-120万元 |
4 |
10-20 |
120-180万元 |
5 |
>20 |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
注:
1、本计费中的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
2、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3、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5万元/专题。
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
9.1.1 城乡建设用地按5万元/平方千米收费,其它用地按5000元/平方千米收费。本规划含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和乡域村镇体系规划。
9.1.2 计费基价40万元。
9.1.3 如进行专项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万元/专题。
9.1.4 乡政府所在地详细规划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
序号 |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公顷) |
计费标准(万元) |
1 |
≤25 |
30万元/个 |
2 |
25-50 |
30-80万元 |
3 |
>50 |
>80万元 |
注:
1、村庄规划应包含村域规划内容。
2、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计。
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专题。
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4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20%。
序号 |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标准(万元) |
1 |
≤15 |
30万元/个 |
2 |
>15 |
每增加1公顷,按1.5万元/公顷计费 |
注:
1、村庄整治设计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2、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计。
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3 |
2 |
中等城市(50-100) |
3-2.5 |
3 |
大城市(100-500) |
以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5万元规划费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以8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2万元规划费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以14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万元规划费 |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有完整行政辖区的区、县、镇可参照同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2、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度应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建城[2010]13号)所规定的深度。【深度要求】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计费基价】
4、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用插入法计算。【标准确定】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未包含工作】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调整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发展战略计费】
8、综合交通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50%-60%收取。【实施评估收费】
9、单独编制重点功能区、枢纽地区的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的收费标准计费。【重点地区计费】
10、在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时设置专题研究的,专题费用参考轨道交通规划收费标准和交通专项规划收费费用。【专项收费】
项目类别 |
计费指导标准 |
|
普通地区 |
<2平方公里 |
50 |
2-5平方公里 |
35 |
|
5-10平方公里 |
20 |
|
>10平方公里 |
15 |
|
枢纽地区 |
机场、火车站、港口 |
基价为150万元/处 |
长途站、公共交通枢纽等 |
基价为100万元/处 |
注:
1、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是指行政辖区以内的功能区、产业园区等。【范围界定】
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计费基价】
3、镇、乡、村的综合交通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镇、乡、村规划】
4、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调整系数】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1.0 |
2 |
城市建成区 |
1.5 |
注:
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工作内容为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道路交通网络、道路主要交叉口、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及交通场站等进行规划落地。【工作内容】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计费基价】
3、上表计费标准中不含重大交通设施调整的费用。【不包含费用】
4、以上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交通承载力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交通与土地协调关系的重要指标。
规划范围(公顷)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公顷) |
<10 |
- |
10<S<100 |
5.0-2.0 |
>100 |
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公顷增加1万元。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计费基价】
2、以上交通承载力分析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8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3.0 |
2 |
中等城市(50-100) |
2.5 |
3 |
大城市(100-500) |
2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1.5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1.2 |
注:
1、总体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计费基价】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仿真计费】
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1.5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公顷) |
1 |
<10 |
- |
2 |
10-50 |
1.5 |
3 |
50-100 |
1.3 |
4 |
100-300 |
1 |
5 |
300-500 |
0.75 |
6 |
500以上 |
0.5 |
注:
1、区域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计费基价】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仿真计费】
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1.5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 |
50 |
300 |
每增加50万人增加20万元编制费用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国家发改委关于线网规划编制评审的相关规定对线网规划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表中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规划区内(或线网重点规划范围内)城镇人口规模,位于各档级之间时可采用插值法计取。
4、上述计费方案考虑了线网规划的常规情况。规划城市有地形地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时,在上述收费基础上乘以1.1-1.5的调整系数,具体取值由双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5、线网规划调整:一般情况指战略定位、线网整体布局等线网规划核心内容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线网优化工作,并且线网规模无较大变化,按上述标准的80%取费;线网规划修编:一般情况指配合上位规划修编或者扩大规划范围、系统层次而进行的重大规划修改,视为重新编制,按100%取费。
6、上述计费方案不含委托方特定的线网规划调研、考察等费用,如需组织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委托方另行安排。
7、上述计费方案为主报告编制费用,各类专题研究费用可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预计报建长度(km) |
计费标准(万元) |
≤30 |
300 |
50 |
350 |
100 |
400 |
150 |
450 |
200 |
500 |
≥250 |
55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国家发改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发改基础[2015]49号)及相关规定对近期建设规划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是在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上报项目工程方案满足预可行性研究深度的基础上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主报告的费用。
3、近期建设规划收费原则上按规模计取,考虑到项目商务谈判阶段业主已有初步的建设方案意向,能够估出拟建规模,故本《意见》提出分档计费标准。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在上述各档内插值计取。
4、该收费标准考虑了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常规情况。当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较为复杂、工程建设条件较为苛刻或在环境、文物保护、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难度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由双方在1.1-1.5内协商选取;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5、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一般情况指在同一规划期限内,上位规划不变或者局部调整后,对已报批建设方案进行的局部优化调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近期建设规划修编:一般情况指规划期限发生调整或者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后进行的新的建设方案编制,按100%收费。
6、各类专题研究费用可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标准(万元) |
1 |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评估 |
50-80 |
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 |
40-6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规划评估”指规划咨询单位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业主委托,作为第三方对轨道交通网络及其用地规划的规划成果开展的独立评估。
3、表中所列两类规划评估项目的收费视网络复杂性、评估难度分别在上述范围内计取。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万元/km) |
计费单价(万元/座) |
|
线路 |
5 |
- |
|
车辆基地 |
综合基地 |
- |
25 |
车辆段 |
- |
15 |
|
停车场 |
- |
1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方案研究应达到城市轨道交通预可行性研究深度,轨道交通用地控制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3、当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较为复杂、工程建设条件较为苛刻或在环境、文物保护、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难度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由双方在1.1-1.5内协商选取;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4、有多路由方案控制的,应按相应规模增加费用。
5、上述计费方案为主报告编制费用,各类专题研究费用可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1、城市层面规划指引
序号 | 城市人口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个) |
|
1 |
大城市 |
100-300 |
50 |
300-500 |
100 |
||
2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150 |
3 |
超大城市 |
>1000 |
20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6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是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标准区分。
3、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4、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的系数。
5、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
2、线路层面规划指引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3500 |
2 |
城市建成区 |
400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6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地块控制规划指引,委托方如增加地块控制规划指引,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3、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4、如增加交通枢纽布局规划研究,计费单价根据交通枢纽的复杂程度分别增加20-50万/个。
5、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的系数。
6、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
3、站点层面规划设计指引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1 |
一般站点 |
16000 |
2 |
其他站点 |
1800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6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费用。
5、其他站点指《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枢纽站、中心站、组团站、特殊控制站和端头站。
6、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的系数。
7、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
工作阶段 |
计费标准 |
线网规划阶段 |
按相应阶段主报告编制收费的30%-40%计取,且不低于120万元 |
近期建设规划阶段 |
|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待颁布)及相关规定对客流预测专题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报建规模、线路长度及预测难度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内取费。
4、以上费用不包含交通调查费用。
轨道车站接驳设计规划条件收费标准
类型 | 收费标准(万元/处) |
单线车站 |
30 |
两线及以上换乘车站 |
50 |
注:
1、根据车站接驳规划设计具体情况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可以乘取0.8-1.5倍系数。
2、收费标准中未包含现状交通调查、周边土地控规调整、交通仿真等内容,若包含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工作量另行补充费用。
交通专项规划特指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城市公路系统专项规划、城市常规公交专项规划、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专项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专项规划、城市物流与货运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城市交通管理与安全规划、城市加油(加气)充电桩设施专项规划等。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1.5 |
2 |
中等城市(50-100) |
1.5-1.2 |
3 |
大城市(100-500) |
以1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0.8万元规划费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以4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0.6万元规划费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以7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0.5万元规划费 |
注:
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和大数据资源购买等费用。
6、委托单位如果对单项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 的系数。
7、专项规划根据本表计算,结合各专项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项系数: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为1.3-1.5、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为1.3-1.5、城市常规公交专项规划为1.2-1.3、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专项规划为1.2-1.3、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专项规划为1.2、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为1.1、其他专项规划系数为1.0。
8、其他专项规划可根据工作内容及规划深度参照相近的专项规划取费。
9、专项内细化的不同类型规划编制,可根据内容和深度适当折减。
10、如需做客流预测,按相应阶段主报告编制收费的30%-40%计取。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公顷) |
1 |
<10 |
- |
2 |
10-50 |
2.0 |
3 |
50-100 |
1.8 |
4 |
100-300 |
1.5 |
5 |
300-500 |
0.75 |
6 |
500以上 |
1 |
注:
1、交通改善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达到方案设计深度,参照道路交通设施条件进行计费。
3、以上地区交通改善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2.0的调整系数。
4、委托单位如要求交通仿真,则费用另计。
项目类别 |
建筑规模 |
计费指导标准 |
计费指导标准 |
一般开发项目 |
S≤10 |
- |
20 |
10<S≤20 |
1.8-1.6 |
— |
|
20<S≤50 |
1.6-1.5 |
— |
|
50<S≤100 |
1.5-1 |
— |
|
大于100 |
1 |
— |
|
交通类项目 |
枢纽 |
— |
30 |
公交场站 |
— |
20 |
|
停车场及其他 |
— |
15 |
注:
1、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指南等要求。
2、难度调整系数,大型商业商务中心、商业综合体、超市、会议中心、体育中心、商业中心等开发项目等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上限的建筑,收费应按1.5-1.8系数计算,交通仿真另行收费。
3、交通类项目根据其衔接交通方式乘以调整系数,航空、铁路、港口、长途等枢纽2.0-3.0,城市公共交通枢纽1.0-1.5,公交首末站、中心站(停车场)、保养场等1.0-2.0,停车场1.0-1.5等。
1、单独编制交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时,内容与深度应达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调查导则》要求。
2、单独编制交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按照现状城市人口0.4-0.6万元/万人。
3、规划设计基价为20万元。
4、涉及到交通大数据购买的,应视情况另行商定费用。
5、以上交通专项调查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1、单独进行城市交通模型能力建设工作,按照规划人口0.5-1.0万元/万人。
2、规划设计基价为50万元。
3、以上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项目类型 |
计费指导标准 |
|
机动车仿真 |
交叉口 |
15万元/个 |
道路 |
10万元/千米 |
|
行人仿真 |
建筑单体 |
20万元/个 |
注:
1、不包括仿真软件购买费用。
2、以上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5.0的调整系数。
序号 |
规模 |
计费单价 |
1 |
20以下 |
2 |
2 |
20-50 |
1.6 |
3 |
50-100 |
1.2 |
4 |
100以上 |
0.8 |
注:
1、市政设施规划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电力为1.3、配电网为1.8、燃气为0.9、给水为1.0、污水为1.2、雨水为1.0、再生水为0.6、饮用水源及保护为0.6、通信(不含基站)为0.9、有线电视为0.6、供热为1.3、环境卫生工程为1.1、河流水系为0.9、照明为0.8、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综合为1.0,未列入以上专项的规划可按照0.8-1.2的系数计费。
3、计费基价为30万元。
4、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计费不少于20万元/个。
5、能源(设施)规划计费,根据涉及多个单项规划的内容、深度情况累计计取。
6、本计费标准不含法定规划修改费用,如需修改费用另计。
7、若市政设施或管线仅开展总体层面规划,则按该规划计费50%计取。
序号 |
项目 |
计费单价 |
备注 |
1 |
河道蓝线定线 |
3万元/公里 |
计费基价3万元 |
2 |
河道综合整治 |
20万元/公里 |
计费基价5万元。 |
3 |
市政管线规划方案综合 |
0.3万元/根.公里 |
计费基价5万元 |
4 |
市政管线设计方案综合 |
0.5万元/根.公里 |
计费基价5万元 |
5 |
市政管线规划选线 |
1.5万元/公里 |
计费基价5万元。 |
6 |
市政设施规划选址 |
20万元/处 |
视区位条件、规划内容、深度不同考虑难度系数1.0±。独立选址难度系数1.0+,每增加一处比选方案,难度系数增加0.3。如选址基本确定,进行控规深化,难度系数0.5-1.0 |
注:根据实际工程及工作深度情况可考虑1.0±的难度系数。 |
序号 |
类型 |
计费单价 |
备注 |
|
1 |
管线工程综合规划 |
主干道 |
5万元/千米 |
或按照单根管线长度0.65万元/千米计费 |
次支路 |
4.5万元/千米 |
|||
2 |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 |
城市用地面积 |
7万元/平方千米 |
|
主通道 |
6.5万元/千米 |
注:计费基价为30万元。
序号 |
规模(万人) |
总体规划计费单价 |
详细规划计费单价 |
1 |
50以下 |
2.5 |
10 |
2 |
50-100 |
2 |
9 |
3 |
100以上 |
1.5 |
8 |
注:
1、计费基价为40万元。
2、规划协调区按其计费20%-30%计取。
3、委托单位如要求单独建立水力分析模型,按4万元/平方千米另计。
4、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计费为20万元/个。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1 |
小城市(50以下) |
4.0 |
2 |
中等城市(50-100) |
3.0 |
3 |
大城市(100-500) |
1.5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1.0 |
5 |
超大城市(大于1000) |
0.5 |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以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人口预测为计费依据。
3、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计费,其中,非建设用地面积按0.1系数计费。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价为80万。
5、市(县)域部分按照专题计费,参考《指导意见》中总体规划专题收费标准,确定为20万。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计费范围包括两部分:镇区建设用地和划定的保护范围用地,分别按下表计费。
镇区建设用地
序号 | 镇区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1 |
小于2 |
不低于基价30万元 |
2 |
2~10 |
6.0 |
3 |
10~20 |
4.0 |
4 |
大于20 |
按历史文化城市保护规划计费 |
划定的保护范围
序号 | 保护范围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 (万元/公顷) |
1 |
小于10 |
不低于基价30万元 |
2 |
10~30 |
2.5 |
3 |
30~50 |
2.0 |
4 |
大于50 |
1.0 |
注:
1、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基价为60万。
2、镇域部分按照专题计费,参考《指导意见》中镇总体规划专题收费标准,确定为20万。
3、需要编制图则的区域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图则计费方式另行计费。
4、历史文化名镇专题研究按20万/个计费。
序号 |
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1 |
小于20 |
3.0 |
2 |
20~50 |
2.5 |
3 |
50~100 |
2.0 |
4 |
100~200 |
1.5 |
5 |
200 以上 |
1.0 |
注:
1、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按照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计费,收费基价60万元。
2、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参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并在其要求中加以简化,因此,按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0.7进行收取。
按规划范围规模计算,并乘以文物类型系数、规划类型系数、其他调整系数。
规划重点区域计费表
序号 | 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1 |
小于5 |
3.5 |
2 |
5~10 |
3.0 |
3 |
10~20 |
2.5 |
4 |
20~50 |
2.0 |
5 |
50~100 |
1.5 |
6 |
100~200 |
1.0 |
7 |
200~400 |
0.8 |
8 |
大于400 |
0.5 |
规划一般区域计费表
规划 一般 区域 |
序号 |
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1 |
小于20 |
1.1 |
|
2 |
20-50 |
1.0 |
|
3 |
50-100 |
0.9 |
|
4 |
100-200 |
0.7 |
|
5 |
200-500 |
0.5 |
|
6 |
500以上 |
0.25 |
文物类型系数(用于规划重点区域计费调整)
序号 | 文物类型 |
调整系数 |
1 |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
0.5~0.8 |
2 |
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
1.0~1.3 |
3 |
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
1.5~2.0 |
注:其他类型选取相似复杂程度系数。
规划类型系数(用于规划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总计费调整)
序号 | 规划类型 |
调整系数 |
1 |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大纲(纲要) |
0.3~0.5 |
2 |
环境整治规划、展示利用规划 |
0.5~0.7 |
3 |
文物保护规划 |
1.0 |
4 |
世界遗产管理规划 |
1.0 |
5 |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即文物保护规划与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合编时) |
1.2~1.5 |
序号 |
保护范围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
1 |
小于10 |
6 |
2 |
10~30 |
5 |
3 |
30~50 |
4 |
4 |
50~100 |
3 |
5 |
100 以上 |
2 |
注:
1、可分为保护规划与保护整治修详规;
2、单独编制保护规划或保护整治修详规均按此标准收费。
3、二者同时编制,在单价基础上按照2.0系数收取。
4、收费基价为60万元。
5、如要求编制图则,则每公顷或每页图则增加1万元。
6、如要求历史建筑测绘及建档,则费用另计。
7、如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费用另计。
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包含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设施、住房、旅游等九大综合类专项规划,若干单项类专项规划,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综合类专项规划(大类) |
单项类专项规划(小类) |
一 |
行政办公专项规划 |
|
二 |
文化设施专项规划 |
图书展览设施单项规划 |
文化活动设施单项规划 |
||
…… |
||
三 |
教育科研设施专项规划 |
高等院校单项规划 |
中等专业学校单项规划 |
||
中小学设施单项规划 |
||
特殊教育设施单项规划 |
||
…… |
||
四 |
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
体育场馆单项规划 |
体育训练设施单项规划 |
||
…… |
||
五 |
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
医院单项规划 |
卫生防疫设施单项规划 |
||
特殊医疗设施单项规划 |
||
…… |
||
六 |
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 |
养老院专项规划 |
福利院专项规划 |
||
…… |
||
七 |
商业设施专项规划 |
零售商业设施单项规划(商业网点规划) |
农贸市场单项规划 |
||
…… |
||
八 |
住房规划 |
|
九 |
旅游规划 |
|
综合类专项规划取费标准按照总体规划的30%收取,如果包含事业规划的工作内容,按照总体规划的40%收取;单项类专项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的15%收取。
计费基价按照城市规模如下表所示:
综合类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单项类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2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3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6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22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包含抗震防灾、防洪防涝、消防、人防、气象灾害防御等五大类综合性专项规划,以及重大危险源布局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等若干单项类专项规划。
综合性专项规划取费标准按照总体规划的30%收取,单项类专项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的15%收取。
计费基价按照城市规模如下表所示:
综合类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注:如编制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单项类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2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3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6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22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取费标准按照总体规划的30%收取,计费基价按照城市规模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包含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地系统、河道水系等规划。取费标准按照总体规划的30%收取,计费基价按照城市规模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注:如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包含城市更新综合类专项规划,以及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单项类专项规划。
综合类专项规划取费标准按照总体规划的30%收取,单项类专项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的15%收取。计费基价按照城市规模如下表所示:
综合类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4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7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12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45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单项类
序号 | 城市规模 |
基价 |
总体规划参考收费单价 |
|
1 |
小城市 |
50以下 |
20 |
6 |
2 |
中等城市 |
50-100 |
35 |
5 |
3 |
大城市 |
100-500 |
60 |
4 |
4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220 |
3 |
5 |
超大城市 |
1000以上 |
协商 |
协商 |
序号 |
设施性质 |
设施类型 |
规模 |
计费单价 |
备注 |
1 |
公共服务设施 |
|
|
10万元/处 |
|
2 |
交通设施 |
用地选址 |
大型设施 |
50万元/处 |
|
3 |
一般设施 |
15万元/处 |
|
||
4 |
单项选线 |
铁路、轨道交通 |
3万元/公里 |
最低基价10万元 |
|
5 |
道路工程 |
1.5万元/公里 |
最低基价5万元 |
||
6 |
市政设施 |
用地选址 |
大型设施 |
30万元/处 |
|
7 |
一般设施 |
15万元/处 |
|
||
8 |
单项选线 |
一般管线 |
1.5万元/公里 |
最低基价5万元 |
|
9 |
特种管线 |
2.5万元/公里 |
最低基价8万元 |
注:
1、公共服务设施类,设置专业差异系数,其中社区服务1.3、中小学1.2、医疗卫生1.2、养老0.9、殡葬2.5、文化0.8、体育0.8,其余1.0。
2、交通设施类
(1)大型设施包括机场、火车站、港口、交通枢纽等;设置专业差异系数,机场2.5、火车站1.5、港口1.5、交通枢纽1.0;
(2)一般设施包括轨道交通车辆段、铁路作业区、服务区、管理中心、加油站、停车场、公共交通的辅助设施等;设置专业差异系数,轨道交通车辆段1.5、铁路作业区1.5、服务区1.0、管理中心0.8、加油站0.8、停车场1.2、公共交通的辅助设施1.0;
(3)道路工程设置专业差异系数,高速公路1.5、主干路1.2、次干路1.0、支路(乡村道路)0.8;
(4)特定通道,如越江隧道(桥梁)、地下道路等,参照单项选线中铁路、轨道交通类执行;
(5)单项选线如增加节点竖向规划,则计费单价另行增加3万元/处;
(6)单项选线如遇复杂路段,可在上述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1.1-1.3。
3、市政设施类
(1)大型设施包括原水水库、雨污水处理厂、燃气厂、电厂、500KV等级以上变电站、水利枢纽、垃圾综合处置场等;设置专业差异系数,原水水库1.5、雨污水处理厂1.2、燃气厂1.0、电厂1.2、500KV等级以上变电站1.0、水利枢纽0.8、垃圾综合处置场1.2;
(2)一般设施包括各专项除上述所列的各类其它设施,如消防站、泵站、调压站、工作井、阀室、泵闸、机房、停车设施等,可按规模等级按系数0.8-1.5计取;
(3)一般管线包括上水管、压力≤0.8MPa燃气管、雨污水干管等;供电管线指35KV(含35KV)等级以下线路;
(4)特种管线包括输油管、热力管、专用物料管等;
(5)单项选线如增加节点竖向规划,则计费单价另行增加3万元/处;
(6)单项选线如遇复杂路段,可在上述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1.1-1.3。
4、方案调整按实际产生的工作量另行计费,一般不低于原设计计费的30%。
以规划对象的功能要求为基础,论证规划对象的起讫点、规模、主要节点形式等技术指标,研究项目选址、选线地区的用地条件和实施条件,规划深度与专项规划中的选址、选线规划一致,并对后续控详编制(或调整)提出指导要求的选址、选线规划。
按上述14.1.1控详层面(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规划计费的60%计取,最低基价为10万元。
1、按各规划层次的设计计费的20%计取;
2、计费基价10万元;
3、上述费用不含评审费用,费用另计。
1、按招标标的的20%计取;
2、计费基价25万元;
3、提供答疑、组织专家评审、会务组织的。按规划咨询,教授级高工5000元/工日,高工4000元/工日,工程师3000元/工日计取。
4、上述费用不含会务组织费用
1、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计取;
2、最低基价15万元;
3、上述费用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费用另计。
交通设施详细规划收费标准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 |
备注 |
|
线路 |
道路 |
5万元/公里 |
|
公路 |
3万元/公里 |
|
|
交叉口 |
平面交叉口 |
2万元/个 |
|
立体交叉口 |
5万元/个 |
|
|
交通组织 |
交通组织 |
1万/公顷 |
最低收费10万元 |
其他设施 |
其他设施 |
1-5万元/个 |
|
注:
1、不同等级道路(公路)采用不同系数,支路(三级公路)1.0,次干路(二级公路)1.2,主干路(一级公路)1.3,快速路(高速公路)1.5。
2、不同立体形式交叉口采用不同系数,分离式立交1.0,互通式立交1.5。
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3、上表计费标准中不含用地调整的费用。
4、以上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5、如需做客流预测,则根据工作量乘以1.5-1.8的调整系数。
本节交通设施是指除道路(公路)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选址及规划条件,道路(公路)的规划条件可参照道路交通详细规划的相关条款。
交通设施类(不含道路)交通规划条件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类别 |
单价基准(万元/处) |
1 |
区域综合交通枢纽 |
80 |
2 |
公交场站 |
30 |
3 |
停车场 |
40 |
4 |
加油加气站 |
50 |
5 |
公路客运枢纽 |
30 |
6 |
公路货运枢纽 |
30 |
7 |
其他 |
20 |
注:
1、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可根据其衔接交通方式和工作量乘以调整系数,航空枢纽2.0-3.0,铁路枢纽1.5-2.5,轨道枢纽1.0-2.0等。
2、公交场站可根据其类型和工作量乘以调整系数,公交枢纽1.0-2.0、公交首末站1.0-1.5,公交中心站(停车场)1.2-1.8,公交保养场(大修厂)1.5-2.0,其他为1.0。
3、停车场、加油加气站、公路客运枢纽、公路货运枢纽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其类型及工作量乘以1.0-2.0的调整系数。
1、内容包括大数据分析、数据调查报告、流量预测等内容;
2、计费依据“十七、规划咨询”专家咨询费单价(元/工日)与项目所需工日(工日/个)计算确定;
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序号 |
项目类别 |
单价(元/平方公里) |
备注 |
|
1 |
总体规划 |
现状信息制作 |
2000 |
|
2 |
规划信息制作 |
3000 |
|
|
3 |
控制规划 |
现状信息制作 |
10000 |
|
4 |
规划信息制作 |
15000 |
|
|
5 |
专项规划 |
现状信息制作 |
500 |
|
6 |
规划信息制作 |
600 |
|
注:
1、项目单价参考《测绘产品收费标准》中地图编制类。
2、计费基价为5万元。
3、不同区域计费可根据不同城镇化水平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为0.8-1.5。
单位:万元
规模分类 服务类别 |
小城市(<50万)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100万-500万) |
特大城市(500-1000万) |
超大城市(>1000万) |
服务内容 |
|
数据资源框架构建服务 |
综合数据框架建立 |
10 |
15 |
20 |
40 |
50 |
根据数据内容提供数据子库、数据类和数据主题三个高层次数据组织目录。 |
专题数据框架建立 |
3 |
5 |
8 |
10 |
10 |
提供进一步细化的各专题数据子题、数据集等数据组织目录 |
|
数据规范标准制定服务 |
数据标准制定 |
3 |
4 |
5 |
10 |
10 |
根据专题数据框架逐一制定数据标准 |
注: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功能模块法:
1、按5万元一个模块计费;
2、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处理、应用开发、平台展示、用户管理等;
3、系统平台开发费用,不含数据处理、软硬件购置;
4、按城市(或地区)规模乘以系数,见下表。
|
小城市(<50万) |
中等城市(50-100万) |
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超大城市(>1000万) |
模块系数 |
0.8 |
1.0 |
1.5 |
1.8 |
2.0 |
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城市规划全流程的智慧化水平,服务内容包括资料汇集平台、信息调研平台、数据分析平台、公众参与平台、规划展示平台,以及城市运营平台。
单位:万元
|
小城市(<50万)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超大城市(>1000万) |
资料汇集平台 |
20 |
20 |
30 |
40 |
50 |
信息调研平台 |
20 |
20 |
30 |
40 |
50 |
数据分析平台 |
30 |
30 |
50 |
60 |
80 |
公众参与平台 |
20 |
20 |
30 |
40 |
50 |
规划展示平台 |
20 |
20 |
30 |
40 |
50 |
城市运营平台 |
30 |
30 |
50 |
60 |
80 |
注: 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备注 |
1 |
50以下(Ⅱ型、Ⅰ型小城市) |
0.4~0.5 |
|
2 |
50~100(中型城市) |
0.35~0.4 |
|
3 |
100~300(Ⅱ型大城市) |
0.3~0.35 |
|
4 |
300以上(Ⅰ型大城市、特大及超大城市) |
0.2~0.3 |
|
注:
1、规划深度参考总体规划阶段相关类型规划及研究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按实际研究范围面积计算规划费。
6、综合性研究规划根据所涵盖的专业方向数量和类型,在该计费单价的基础上乘以1.5-2.0的系数。
说明:计费单价需根据最终确定的总体规划计费单价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按照总体规划计费单价的10%-15%确定。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3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350 |
|
3 |
城市重点地段 |
400 |
|
注:
1、规划深度参考详细规划阶段相关类型规划及研究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3、按实际研究范围面积计算规划费。
4、综合性研究规划根据所涵盖的专业方向数量和类型,在该计费单价的基础上乘以1.5-2.0的系数。
说明:计费单价需根据最终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单价的10%-15%确定。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备注 |
1 |
城市重点地段 |
2000 |
|
2 |
大型公建 |
2400 |
|
3 |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
2400 |
|
注:
1、规划深度参考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相关类型规划及研究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3、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综合性研究规划根据所涵盖的专业方向数量和类型,在该计费单价的基础上乘以1.5-2.0的系数。
说明:计费单价需根据最终确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单价的10%-15%确定。
1、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管理部门或其他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原《指导意见》)。
2、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 50万以下的,按10%计取;规划设费在50万以上的,按5%计取。(原《指导意见》,不作调整)
3、编制标书计费基价为5万元。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原《指导意见》)。
2、对于资质选拔/条件入围类招标,可不设置规划标底。
3、有技术方案的招标,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必须设置标底补偿费,按项目规划设计费预算的20%-45%计取(增大比例幅度,区别技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