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水利等22个行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的“正面清单”管理。同时,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是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撬动作用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水利,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供排水等22个行业纳入“正面清单”。同时,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5类项目纳入“负面清单”,并明确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意见》还明确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等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河北雄安新区,纳入“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