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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8-07-26  点击:1854
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多边区域性产业合作机制持续深化、高质量产品与服务在各国广泛应用、共建园区提升产业集聚和辐射能力等。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多边区域性产业合作机制持续深化、高质量产品与服务在各国广泛应用、共建园区提升产业集聚和辐射能力等。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对外合作研究中心主任汪礼俊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预见,在未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顶层设计、协同创新、市场开拓、服务延伸等领域还有更为广阔的合作空间。
 
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沿线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呈现哪些新特点?
 
        汪礼俊:当前,沿线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础设施总体处于中等水平,区域差异显著。其中,东南亚整体以代工为主,新加坡高端制造业突出,南亚多国电子硬件依赖援助,印度产业地位卓然,西亚北非电信业势头良好,以色列成就半导体强国,中东欧工业奠定电子发展基础,俄罗斯一枝独秀,中亚各国电子信息产业基础相对较薄弱。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我国正在不断加强与沿线国家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合作,在此方面仍面临哪些挑战?
 
        汪礼俊:总体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有规模小、问题多、风险大等特征,需要在今后“走出去”的实践中逐步解决。另外,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由“大”转“强”尚需时日,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待加强。
 
        首先,合作机制尚不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采取较为谨慎的限制措施,行政审批体制过于复杂,在投资审批、外汇管理方面有着诸多限制。虽然,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后,除少数敏感投资国别、投资项目须经过审批外,其他境外投资均取消项目核准,施行备案管理体制,清理或取消了束缚对外投资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但是,除了前置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体制机制尚未及时构建。当前,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对外合作的政策措施较为分散,尚未形成体系性推进。此外,针对电子信息产业合作的信息服务网络、统计监测系统等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仍待完善。
 
        其次,外部环境和技术标准差异大,中企应对不足。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势必要面对与国内迥然不同的制度环境,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对国外的商业习惯、法律环境不熟悉,以及缺乏国际项目经验等原因,往往出现合作失败、企业难以落地等问题。因此,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充当企业“引路人”的角色。此外,电子信息产业合作的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企业进入相关国家。如在工业信息安全产品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采用的是欧美的技术和标准,中资企业进入其中面临重重阻力。
 
        再次,对外合力尚未形成,部分领域同质竞争严重。当前,我国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尚未形成有效的对外投资网络和相互需求网络,没有形成合力。虽然单个企业“走出去”不乏成功案例,但电子信息产业链整体“走出去”协调度偏低,同行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问题依然存在,尚需拓展新模式和新方法。
 
        最后,企业核心能力待增强,尤其缺乏国际化人才。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对各国市场的特征和规则的了解尚需深入,在品牌形象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外方违约责任追究、反倾销诉讼等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我国企业在对外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队伍匮乏,特别是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有关。
 
        此外,部分国家主权信用低,各类风险将长期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低于我国,多数国家主权信用状况不佳,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各类风险将长期存在。如政治风险,由于“一带一路”覆盖多个高风险地带,地区局势紧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跨境犯罪等问题,以及民主政治转型、民族冲突等多重矛盾在部分国家较为集中。经济风险,主要是贸易保护主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海外审查等问题。社会风险,则是多民族、多文化、多语言和多宗教信仰,对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海外项目及运营构成挑战。
 
多措并举助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走出去”
 
        中国经济时报:你对推进我国同沿线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合作方面有哪些建议?
 
        汪礼俊:第一,全面加大对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鼓励不同企业以多种形式进入。总体而言,鼓励大型企业以直接投资的形式、中小企业以出口或契约的方式进入沿线国家。具体而言,对于基础类电子信息企业,以支持签订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形式鼓励有实力的科技企业独资进入;对于应用类电子信息企业,以政府争取更多海外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大型企业合资进入;对于信息服务类企业,由于此类企业中小企业居多,可为此类企业提供准确、丰富的海外非商务性风险预警信息,进一步精简“走出去”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员工护照办理等繁冗的程序等。
 
        第二,兴建境外电子信息产业园,推动国内中小企业“走出去”。园区实质上是向东道国政府要政策环境,在一些条件具备不完全的“一带一路”国家(如有一定的政治风险、产业基础较弱等)可以通过先建立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再集体入驻的形式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的支撑引领作用。在我国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的支撑引领作用。针对我国当前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化服务体系欠缺问题,可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各个驻外商会和驻外经贸机构等积极参与,组织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涉外中介组织,为我国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提供战略规划、法律、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多种服务。我国应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在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更多了解一些国外市场需求、东道国产业发展政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信息,支持中介机构在更多重点区域设立办事处。同时,各中介组织应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我国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四,进一步发挥骨干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大企业作为“走出去”的主体力量,应深入参与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子信息合作中,带动我国电子信息设备、技术、标准和品牌“走出去”,占领产业制高点,增强话语权。当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已经实现从单一设备制造商“走出去”转变为设备商与运营商等“抱团”出海的态势,以华为、中兴、烽火通信、亨通光电等为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在沿线国家开展深度合作并取得较大收益。未来,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沟通机制,发动这些骨干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带动一批企业和机构,深化在国际并购、标准制定与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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