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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生物医药合作的政策建议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4-25  点击:766
目前,深港生物医药科研与产业合作仍然受两地生产要素流动壁垒、医疗管理体制机制差异等因素的制约,未能充分发挥出两地的互补优势。需要针对生物医药创新过程特点,打通创新链堵点,优化两地创新环境,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支持深港共同打造生物医药科研共同体,建设世界级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高地。

为更好地加速创新过程,改善创新环境,本研究提出了深港生物医药合作的七项政策建议。其中,从0到1,从1到10,从10到100到产品落地四项建议是依据生物医药创新链的逻辑顺序提出。构建互联互通有效市场、完善审评审批体系和搭建监管框架体系三项建议则是为改善创新环境而提出。

深港生物医药合作的政策建议

(一)从0到1:提升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能力

取长补短,通力合作,提升生物医药基础研究能力。一是推进深港基础研究合作。支持对区域、国家重点病种的基础研究,通过共同科研项目推进原创性靶点的发现。此外,推动“BT+IT+AI”合作,完善软硬件基础设施,支持以AI辅助药物研发。支持实现深港在特定区域、规范安保措施下的数据和生物样本互通。二是重点保护生物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深圳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并加大力度惩罚侵权行为,并推进对香港专利的便捷认可。三是加强税务政策支持。为生物科技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向在深港河套专业从事研发服务的机构考虑予以更多税收减免。


(二)从1到10:提升概念验证与成果转化能力

加快布局前临床与临床资源,大力提升概念验证与临床试验能力。一是共同搭建世界级转化医学体系。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医院、实验室的转化医学科研,促进科研成果实现“实验室—病床—实验室”的循环。加快建设获得全球主要药物监督管理机构认证的实验室。二是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支持内地和港澳企业与医院共建药物临床试验中心。推动专职临床研究团队建设。支持香港团队指导深圳团队开展临床试验,对接临床试验的香港标准。三是推进深圳和香港的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深港合作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项目,如在深圳获得伦理许可,无需在香港重复申请,反之亦然。


(三)从10到100:关注企业与生产端

助力两地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一是鼓励深圳生物医药企业在香港布局分公司和面向国际的研发测试中心。二是共推中小企业分阶段支持计划。参考美国的“小型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推出生物医药中小企业分阶段支持计划,向全球有志创业者开放申请。三是支持生物医药跨境分段生产,由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械审评审批分中心负责检验产品质量。


(四)产品进入市场:医院与医疗服务

在市场端推出与企业创新活动激励相容的政策,同时也要使生物医药发展有利民生。一是要探索建立合理医疗付费体系。在深圳选择部分医院试点“创新药无条件列入医院用药目录”政策。于深圳试点创新药多主体支付模式。探索由政府与药企协商,采取多主体支付方式,由医保、政府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和患者共同分担昂贵创新药物和疗法费用。探索在目前城市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基础上,设计保费较高的一档“增强型商业医疗保险”,将新药物和新疗法纳入可报销范围内。二是完善香港居民跨境支付管理制度和医疗费用制度。加快共同制定香港居民在内地接受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责任条例,厘清相关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积极对接香港关于居民医保可携性的探索。


(五)构建互联互通有效市场

尽快打通生产要素流动障碍。一是衔接两地市场准入体制。争取允许由香港居民担任法人或主要股东的、在河套地区注册的香港生物科技企业直接进入内地市场。二是提供源源不断人才支持。通过加快对香港开放大湾区医疗服务市场,推进深圳与香港之间建立更正式的医务人员职称转评制度。三是便利生物医药科研物资流动。深化深港海关信息沟通和长效合作机制,建设生物材料快速通关平台,加快制订试点企业和材料“白名单”制度。四是将河套建设为“数据特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支持内地、香港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在河套,“境外数据不入境,国内数据不出区”。


(六)共同推进审评审批体系改革

深港生物科技合作要承担国家所需,为国家建设国际化的药品审评审批体系作出重要贡献。一是探索搭建“一次审批,多地认可”的新药审评审批标准。以香港为桥梁,促进中国与欧盟或日本等发达国家临床试验标准互认,从而药企的临床试验结果能被包含我国在内的多国药监机构认可。二是争取审评审批改革试点。争取国家给予两个审评审批分中心授权,开展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的审评审批改革,在生物医药审评审批国际合作、生产工艺查验、附条件审批等方面展开探索。


(七)搭建监管框架体系

在技术治理层面为国家担风险、试制度,建立新技术基础治理框架和监管体系。一是分阶段搭建科学明晰的动态监管框架。建立深港生物科技环境、健康与安全专家委员会,定期举行咨询会议,与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二是制定保障隐私和安全的标准规范。联手制定数据安全标准及流程。在国家《数据安全法》框架下细化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医疗健康、基因遗传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等方面的标准。三是共同开展生命健康科普活动。借助深港专家力量,制定生命伦理教育计划和科普计划,建立科学家—公众沟通机制。面向科研人员、企业管理者和广大民众等各个层面开展生命伦理科普工作,提升公众对生命伦理的认知程度和科学素养。(作者:蔡芷菁 赵春哲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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