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无人机产业呈高速发展态势,其在航拍、测绘、物流等领域展现巨大应用潜力,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无人机“黑飞”(包括驾驶员无证、低空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飞行活动未报批等行为)干扰航班、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其带来的风险挑战不容忽视。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职能定位,坚持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推动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有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治理无人机“黑飞”中积极探索、主动作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跨部门协同、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为规范无人机飞行秩序、维护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检察方案。例如,有的检察机关针对无人机“黑飞”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主体承担修复环境、消除危险等责任,以司法手段倒逼无人机使用规范。202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其中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直指无人机“黑飞”治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公益诉讼,并追究其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也是运用法治手段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无人机“黑飞”治理存在现实困境。一是相关法律规范有待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对无人机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但具体适用上存在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例如,《条例》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但责任追究机制不足,处罚措施仅限于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且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二是技术监管难度较大。一方面,现行的无人机监管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尽管电子围栏、反制系统等技术逐步应用,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率和技术成熟度仍有待提升。另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擅自改装无人机,或利用技术手段破解其“电子围栏”等限制程序,进一步加剧了技术监管的复杂性。此外,不同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在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三是协同治理机制尚待健全。当前,无人机管理呈现多部门共同监管的特征,各部门在职责分工、执法权限等方面存在交叉和模糊地带,导致在治理无人机“黑飞”过程中存在部门间协作不畅问题。在信息共享方面,由于各部门之间的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系统不兼容,难以实现无人机监管相关信息的高效共享和协同利用。在执法协作方面,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在深化无人机“黑飞”治理中发挥检察职能。首先,在无人机“黑飞”治理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于“黑飞”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梳理实践中个案、类案发生的共性原因,剖析制度上的漏洞。针对责任追究机制不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同时,建立典型案例库,以典型公益诉讼案(事)例为依据,分析“黑飞”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形式和程度,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而推动细化不同场景下的法律责任,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罪名适用与量刑标准。其次,促进技术标准的统一。一方面,鼓励企业制定统一的无人机技术标准,规范无人机生产、销售环节,从源头上减少因技术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监管难题;另一方面,可通过依法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无人机行业的统一技术标准,推动实现不同品牌无人机的互联互通。此外,检察机关可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无人机行业协会等,推动无人机监管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高电子围栏、无线电干扰等无人机反制技术的水平,实现对无人机飞行的全方位监控。再次,加强协同治理,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无人机“黑飞”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深入探讨无人机“黑飞”治理的有效途径。推动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对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全流程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