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项目建设能争取哪些支持性资金及各类资金特点?
从广义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并不局限于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政府性资金,还可以引入各类社会资本。不过,考虑到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带有较强的公益性、战略性,资金结构多以政府性资金为主,因此本文在探讨地方项目建设能争取哪些支持性资金时也仅仅聚焦在政府性资金。目前,地方政府在谋划与实施项目时,能够争取的、最主流的、最重要的政府性支持资金主要包括三大类: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
从政府工作报告等公开信息渠道可知:2025年,拟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其中3000亿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扩围,2000亿用于支持设备更新,8000亿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共安排7350亿元,比上年多350亿元,同比增幅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新增专项债务限额4.4万亿元,其中8000亿用于化债,剩余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从以上三类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规模来看,专项债规模最大,多达3.6万亿元;其次是超长期特别国债,共计800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为7350亿元,规模不及专项债和超长期特别国债,但纵向对比之下2025年规模创历史新高。
需要提示的是,在支持领域、项目要求、资金性质、申报要求、适用区域等方面,上述三类资金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比如,三类资金在支持领域的总体定位上明显不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倾向于支持民生保障与公共服务“补短板”,超长期特别国债更倾向于支持“两重”“两新”,专项债券更倾向于支持交通、能源、环保、民生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三类资金在运用层面明显不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均不需要地方政府还本付息,对高债务风险区域更为友好,专项债则更偏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更加适合财政债务状况相对较好的区域。再比如,三类资金所支持的项目都要求必须形成实物工作量,但专项债特别要求项目具备清晰的市场化逻辑,具体是指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能够覆盖专项债本息并超出一定倍数(实践中覆盖倍数通常要求不低于1.2)。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 号),明确提出: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专项债项目融资收益自平衡的要求。不过即便如此,相比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仍然对项目的收益性有更高要求,而且根据本文梳理发现,“52号文”后新发专项债对应的项目仍然都满足项目收益覆盖倍数大于1.2的要求。

二、哪些项目类型更容易得到资金支持?
各类资金在支持领域上各有侧重,但实际上它们的支持领域也有一定重叠。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在谋划项目时,若能在支持领域的重叠部分深入研究政策、精准挖掘亮点、高效整合资源,则大概率能够争取到支持性资金,进而促成项目的顺利落地。因此,通过对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的支持领域、项目清单等进行对比分析,并从中找到其中的重叠部分,进而为地方政府提供参考。
根据对相关公开资料的深度分析,三大类资金在项目支持范围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叠,建议各地在谋划项目时在重叠度较高的领域进行重点谋划,方可有效提高区域内项目申报成功的概率。具体来看,重叠度较高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12个大的项目类型:
(1)交通基础设施:铁路、收费公路、内河航电枢纽、港口、高等级航道、城市停车场、轨道交通、机场等;
(2)物流基础设施:冷链物流设施、物流园区、大仓基地等;
(3)市政基础设施:供排水、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网等;
(4)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街区/厂区改造等;
(5)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公租房/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等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相关)、社会福利/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务设施;
(7)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绿色低碳改造;
(8)新型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数据中心、“5G+工业互联网”融合项目、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等;
(9)粮食安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粮库升级改造、农业水利设施等;
(10)能源安全:城乡电网升级改造、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煤炭储备设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
(11)生态环保: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
(12)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