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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投向民间投资项目

来源:原创  时间:2025-11-11  点击:24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一是在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持续扩大准入。

二是在民企参与电力并网、油气管网、建设重大中试平台等体制内项目中存在堵点方面持续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三是在资金支持方面,加大保障。尤其提到: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 如何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政策逐年动态更新,对个别支持领域、重点方向、补助额度会优化调整,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左右。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首先需要明确申请方向,对照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评估项目符合性以及准备资金申报材料。


按照专项管理办法确定拟申请方向后,应评估项目是否符合专项管理办法支持条件,拟申请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般步骤如下:

1.是否列入相关规划或试点

2.是否已经申请中央预算内其他资金

3.申请当年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4.是否已经竣工

5.是否完成立项流程

6.是否列入当地三年滚动计划

7.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 如何申请政策性金融工具?

我国政府于2022年创新性地提出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新型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是指为实现政府特定政策目标,支持国家战略基础设施项目和特定产业发展而创设的特殊金融工具,目前主要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本金。


2025年落地的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项目中,民企投资项目占据相当比例。政策性金融工具申报流程如下:


1.项目谋划与申报

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申报前需与当地相关的政策性银行提前对接沟通,登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申报。


2.各级发改委审核项目

各地筛选的项目地方发改委推送至省级发改部门,省级发改部门各专业处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国家发改委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项目所填银行分别推送至三家政策性银行。


3.政策性银行审核

三家政策性总行在收到项目清单后下发至各省分行,各省分行依据基金投资主体资质、项目成熟度、客户融资意愿等开展初筛工作,和调查评审工作,经项目审查、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同意审批的基金项目,可上报总行进行备案。经总行备案通过后,省级分行与被投企业签署基金支持相关文件。


4.政策性金融工具使用方式

政策性金融工具分为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专项债券资本金搭桥借款三种方式。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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