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支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cology-OrientedDevelopment,EOD)项目为切入点,破解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项目公益性与经济性难以平衡、缺乏长效增收机制等融资瓶颈问题,从而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政策建议,并就相应的金融模式创新、金融产品设计等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的支持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的主要情况
自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开始推动EOD模式试点以来,EOD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力度逐渐加大,并且大量的EOD项目都与乡村振兴密切相关。以2021年公布的首批36个EOD模式试点项目为例,其中的上海金山区枫泾镇郊野村庄田园综合体项目、安徽宿州30万亩农田残膜污染治理和生态塑料产业化项目、江西昌抚态何源田园综合体项目等,都是典型的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首批EOD试点项目也积极跟进提供融资支持,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1年底,36个试点项目已获得银行授信额度644亿元、贷款186亿元。在首批EOD试点项目中,涉农金融机构也积极介入,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河北怀来永定河沿岸及官厅水库周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荆门市汉江流域钟祥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都提供了贷款授信支持。
(二)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EOD项目现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项目构建的难度较大。在市场化的经营环境中,贷款资金等有限的金融资源必然向有较好经营收益的项目集聚,市场化的经营主体也很难有动力去主动推动公益性、准公益性的项目建设,因此,EOD项目是很难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自发形成的,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前置规划和统筹推动。否则,将有着较为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建设内容与现金流相对不足的建设内容的“肥瘦搭配”就只能停留在纸面设想,难以得到实际的落地实施。
二是相对缺少合格的项目实施主体。在市场化的运作环境中,企业一般专注于某一领域,复合型的企业主体相对较少。特别是在乡村振兴领域,企业一般以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为主,对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涉足不深,缺乏相应的建设运营经验,而生态环保类的企业相对来说更为熟悉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及修复,对农村地区的情况不熟悉,缺乏建设运营经验,对农业产业化的涉及就更加缺乏。因此,现阶段能够承担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实施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较少,对相关项目的推广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是项目涉及行政审批手续较为复杂。由于EOD项目自身的建设内容就较为庞杂,特别是乡村振兴领域的EOD项目,如果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等较为复杂的情况时,面临的行政审批手续就非常繁多,对于项目建设运营主体来说,就需要耗费比较多的精力和资源来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对于拟向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审查的行政审批手续也相应增多,并且对金融机构的专业化能力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四是缺少专项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与房地产等投资金额大、回报率高的领域相比,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本身的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投资回报率相对偏低,难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有限金融资源的青睐和倾斜,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条件下,必然会面临资金匮乏的难题。要破解这一瓶颈,必须为该领域配套专门的资金供给来源。但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EOD配套资金供给体系,缺少专门的金融方面的差异化支持政策,能够支持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实施的低成本资金来源相对不足。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动EOD项目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力度的相关建议
(一)加大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做好项目的前期构建及规划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中明确提出,EOD模式试点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并要求成立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这其实是明确了政府在推动EOD项目中应负的责任。对于乡村振兴领域的EOD项目来说,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前期介入至关重要,只有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充分考虑了行政审批的有效性、金融介入的可行性,才能帮助项目有效集聚起包括银行贷款等在内的各种资源,最终实现项目的成功落地。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角度讲,也应该着力加大与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管理机构的对接力度,从金融方面帮助主管部门多出主意、多提建议,积极帮助政府主管部门规划项目、构建项目,发挥好金融机构的“融智”作用,同时也可以在项目初期就有效把握融资方面的主导权,实现金融机构与实施主体的“双赢”。
(二)推动打造合格的项目主体,夯实项目的实施基础
基于EOD项目的复杂性,传统的环保企业、建筑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都很难承担起项目的实施要求。因此,项目实施主体的综合实力,也是决定EOD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于乡村振兴领域的EOD项目来说,由于涉农企业的自身实力一般相对偏弱,更加需要在增强项目业主实力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在这方面,可以考虑更多发挥央企、国企的重要作用。如浙江的遂昌县为推动EOD项目实施,就委托遂昌县两山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主体,对碎片化的生态资源进行规模化的收储、专业化的整合和市场化的运作。此外,由于EOD项目一般投资回报期较长,在项目实施初期可能存在还款现金流的不足,需要项目实施主体用自身的现金流予以补足,因此对于部分实力相对不足的项目实施主体,还需要地方政府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于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向企业注入经营性资产等方式,提升企业自身的“造血”能力。对于承担项目建设的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地方政府则可以考虑通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支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角度讲,也可以考虑对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应的支持,如通过银行的投资子公司,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股权投资,或者以基金投资等形式直接参股专门为实施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后续再由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支持,通过“股权+债权”的方式,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增强资金等方面的实力,同时也进一步夯实金融支持EOD项目的工作基础。
(三)严格项目准入标准,确保符合生态环保和乡村振兴两方面的政策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服务我国乡村振兴和生态保护重大国家战略的落地实施。因此,在甄选项目时,必须对项目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防止部分项目鱼目混珠,造成可能的战略风险,并诱发进一步的金融风险。首先是从项目的建设内容看,基于EOD项目“肥瘦搭配、以丰补歉”的构建思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项目的生态保护及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建设内容的必要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对于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不清晰、开发区域不集中的项目,不能给予融资支持。在生态保护方面,要严格审核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生态效益,不能支持与地方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不一致、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作用不大的治理类项目。在基础设施方面,不能支持不符合生态理念、对区域价值带动作用不显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产业发展方面,不能支持与生态环境关联度不高、与区域绿色发展导向不吻合、收益水平难以反哺公益性、半公益性建设内容的产业项目。其次,从项目的运作模式看,一定要摒弃传统的财政兜底的模式,支持完全市场化运作的EOD项目,特别是要关注项目是否可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做到不越红线。最后,从项目的社会效益看,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特别是要考察项目是否建立了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否能够带动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对于不符合相关目标任务的项目,不能给予融资支持。
(四)拓展专项资金来源,为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提供大额长期的低成本资金支持
从EOD项目的自身特点看,特别是乡村振兴领域EOD项目的特点看,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在中长期体现。在项目建设运营初期,生态保护及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净投入,而产业发展尚未形成规模,难以对公益性、半公益性建设内容进行反哺,如果此时叠加较大的融资还款压力,会对项目的顺利建设运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有效支持项目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EOD项目特点,为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低成本的资金,并为项目设置必要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归还必要的贷款利息等资金成本,等到项目实现充分盈利后再要求业主归还贷款本金等。为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绿色信贷要求,努力为EOD项目匹配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具体可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绿色存单等方式募集资金。人民银行也可以考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定向的低成本专项资金支持EOD项目建设,具体可以通过PSL等政策性资金工具实现,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报销制”等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发放EOD项目贷款后,对相应资金给予同等额度的低成本资金补偿。(作者: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