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以下四种类型之一的农产品供应链企业:
1.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支持并有较强控制力,年交易额不低于15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100万吨,至少辐射周边5个省份,依据《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创建认定暂行办法》(浙商务发〔2018〕143号), 被认定为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
2.订单农业主体。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产销一体主体。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产品经营主体。
4.股权投资合作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产品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三)农产品供应链发展模式清晰、链路完整,且规模较大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四)通过项目实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显著,能积极与政府部门签订市场保供协议,全面完成“菜篮子”保障任务的企业。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方向
(一)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和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满足分区、分类经营和批零分离、人车分流要求。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改善环境卫生。加快完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设施设备,严把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开展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推动实施电子结算,加强买卖双方经营和交易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人、车、货可视化、数字化管理。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产品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农产品冷链技术装备标准化水平,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间有序衔接。
(三)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鲜活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鼓励建设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四)供应链末端销售网络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产品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各类农产品流通企业,重点面向山区26县,进一步做大做实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
(五)供应链全链数字化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围绕农产品上下游供应链,加大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在数字化转型上软硬件投入,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的基础设施水平,加快形成全链条数字化闭环,提升数据处理、信息集成的数字化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
各地在前期农产品供应链企业摸底基础上,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企业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经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务必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一式5份)经省级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务必于4月30日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需含项目报送文件、申报书(附件1)、2022年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
2.特色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方案(鼓励,非必需),包括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工作机制、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预期绩效等内容。
(三)项目评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资金拨付。
根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
四、支持政策
对评审确定的项目,须在2022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根据项目2022年1-12月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对国家重点支持的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冷链物流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45%,供应链末端销售网络和供应链全链数字化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25%。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800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申报组织。各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号)精神,高度重视本次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申报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要积极会同农业农村、供销、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二)核实企业资格。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报送,是决定本次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各市、县(市)商务部门要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农产品供应链主体的四种类型。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取得补助资格企业,查实后将取消资格,并纳入诚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前三年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试点工作中,经审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此次一律不得纳入申报企业名单。
(三)核实项目情况。各市、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实企业申报的2022年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支持项目类型、曾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情况、2022年底前竣工验收条件、项目2022年1-12月符合补助范围建设投资额等。
(四)支持企业全链条打造。优先支持企业针对供应链全链条薄弱环节,统筹实施项目建设,推动品牌化、标准化、追溯体系等全方位打造。鼓励集团型企业联合下属控股企业开展申报,制订系统发展规划,明确任务分工,共同建设完善农产品供应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