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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8-08-31  点击: 1015次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的部署,根据《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7〕3号)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在各地争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基础上,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为“中国特优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主导品种选择。各地要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对重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充分挖掘资源文化优势,综合考虑市场消费需求,统筹兼顾粮经产品、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类特色农产品,自主选择特色主导品种,科学合理申报特色鲜明、优势集聚、产业融合、市场竞争力强的中国特优区。
        (二)创建区域布局。原则上以县(市、区,林区,垦区)为单位申报。区域内特色主导品种相同、获得同一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地级市可单独申报,地级市区域内的部分县(场)也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地区须加强规划引导,按照相关规定,有效整合区域内财政、土地、环境、水利、金融、科技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构建起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统筹好中国特优区内产业链条建设,实现产业持续均衡发展。
        (三)申报基本要求。拟申报的中国特优区,应符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农市发〔2017〕8号)中的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特色农产品质量效益竞争力突出。产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是当地前三大特色农林主导产业之一。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产量在全国同级别地区位居前列,在国际上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二是市场培育与品牌建设有力。产业发展规模适度,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市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三是推进措施务实具体。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支持保护、持续发展、金融政策、价格机制和品牌创建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四是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建设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五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特色农产品种养要符合农业、森林、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二、申报安排
        (一)申报数量。根据中国特优区的重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此次申报数量为127个。在充分考虑各地农业综合区划、种养传统、生产规模、产业基础及发展潜力等因素基础上,确定了分省申报控制数(附件1)。
        (二)申报程序。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中国特优区申报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省级农业和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政府自愿申报,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遴选,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计划单列市计入本省指标,由所在省统筹安排上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纳入有关省指标,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申报材料。中国特优区申报主体需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书》《2018年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基础数据表》(附件2、附件3),并提供创建工作方案及证明材料。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信息汇总表》《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联系表》(附件4、附件5),明确推荐顺序,并将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加盖公章,每部门3份)及电子版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认定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将组织成立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开展中国特优区的评价认定、指导咨询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认定标准。围绕中国特优区的内涵与主要特征,从资源环境、生产传统、产业发展、市场品牌、保障措施五个方面,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中国特优区认定标准。
        (三)评审公示。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组织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根据中国特优区认定标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中国特优区认定建议名单,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林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布反馈。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二)严把材料质量。各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重点,择优选择品种和区域,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省及垦区、林区要迅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控制数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对于数据不实、材料不全或滞后报送的将不纳入本次申报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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