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与储备局。
(二)政策内容摘要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
第三条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的一般性项目,可以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可以覆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三)支持项目
第五条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六条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 下列投资项目不属于专项投资支持范畴:
1、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外);
2、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3、已完工项目;
4、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第十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安排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安排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提出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地方申报材料需经省政府审定同意。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
1、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已经完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已开工项目报建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申报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
3、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4、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5、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7、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8、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以及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重点进行初步审核的意见;
2、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3、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6、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凡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不成熟、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申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能够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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