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以物流为主业的中央企业。
(二)政策内容摘要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23月12月22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3月12月22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0 年。原《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 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项目
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四)申报条件
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依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取得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申报时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对拟新建项目,要重点审核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对已开工项目,要重点审核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组织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请示文件中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2、申报窗口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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