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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的政策问答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08-26  点击:119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印发《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文件的规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印发《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文件的规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

  2.北京市在执行《试点通知》时还需参照哪些文件要求?

  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在工作组织、认定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的实施范围?

  答: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4.注册在示范区外的企业可否享受高新试点政策?

  答:不可以。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5.示范区内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能否申报?

  答: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试点通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6.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办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对技术领域的规定与《认定办法》中对技术领域的规定有无变化?

  答:领域范围仍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具体领域内容上稍有调整,详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中对知识产权有何新要求?

  答: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工作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9.知识产权是否仍需以获得证书为准?

  答:根据《试点通知》,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中对指标的测算依据有何新要求?

  答: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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