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以工业化转型后期,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支撑力量需要从过去“三高一低”的产业向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转变。在国家规划中,政府多次强调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核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在财政、金融等政策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
财政政策方面,政府在研发经费方面大幅增加投入,对创新企业进行大量的税收减免。2011年全球R&D经费总支出约13321亿美元,其中美国占31.2%,日本占14.8%,中国占10.1%,排在第三位,而根据OECD的观点,如果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早在2006年,中国的研发经费支出(1360亿美元)就超过了日本(130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二。从税收减免来看,2008-2010年,有关部门累计落实高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达1392亿元;同期,全国高企累计上缴税金13351亿元,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总额近10倍。
金融政策方面,政府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上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启动中关村股权转让代办系统、2009年设立创业板,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手段和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通过信贷支持了高科技项目成果的产业化,与2007年相比,2012年进出口银行支持的科技企业数和贷款业务余额增幅分别达到61.72%和51%。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7个省份至少设立了24家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的推出降低了高科技企业的研发风险,2007年至今中国信保累计为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信用保险和担保支持超过14260亿元,支付赔款57.2亿元。
然而,从实际效果看,我国当前仍然面临着企业创新活动与动力不足,制造业升级缓慢,新兴产业发展的压力较大等问题,产业附加值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较大。那么,阻碍我国产业创新升级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许多学者和企业家把这个问题归咎于创新环境使得企业在发展模式上难以真正实现创新驱动。比如,财税、投资、金融、贸易等政策仍然是鼓励跟踪模仿的、而非创新的;鼓励数量扩张的,而非内涵提升的;鼓励加工制造的、而非创意研发的等。本文准备从生产要素的供需失衡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劳动、资本和土地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投入要素。劳动力方面,房地产等低端产业拉高了低端劳动力的成本,而新兴发展缓慢、产业结构升级不够,导致对高端人才的需求不足。我国低端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而大学生失业率同时居高不下说明劳动力存在结构性供需失衡。资本方面,在我国,资本收益率最高的是房地产业、银行业,以及煤炭等资源性产业。以房地产业为例,2010-2013年,其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7.1%,成本费用利润率为9.8%,这两个指标远高于普通工业企业的6.3%和5.2%。在高利润的驱使下,地产商可以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并能够占用资金大量“囤地”。在房价持续上涨的预期下,地产商往往通过抵押等方式加大财务杠杆,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高于一般行业的60%。2010年以来的信托发展迅速主要得益于房地产可以付出较高的利率,并成为去年6月份爆发“钱荒”和当前实体经济资金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影响因素。房地产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但拉动的却是低端产业链。由于高利润,以房地产为代表的投机性行业把资金等稀缺的生产要素从创新性行业吸引过来,造成产业发展走偏。在经济学中有个非常著名的斯托尔伯-萨缪尔森定理论述的就是类似问题。
投资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这是金融投资学的基本原理。由于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不能打破“刚性兑付”,使得我国当前的投机行业没有了经济周期的特征,反而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在这种稳赚不赔的投资预期下,低端产业投机盛行,不仅会催生资产泡沫,还会阻碍企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国际上,日本的房地产泡沫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90年代之后,日本的许多产业技术被韩国赶超与此有很大关系。德国是二战之后,发达国家之中唯一没有发生过房地产泡沫,同时制造业又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原因是德国对房地产有重税制度和非常严格的反投机法律。根据德国法律,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地产商即违法,必须罚巨款,超过50%,不仅要罚巨款,还可判三年徒刑。德国买卖房地产先要交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3.5%的交易税,买卖获利要交15%的差价盈利税,房屋出租收入则要交20%-45%的个人所得税。日本的教训不得不吸取,德国的经验也不得不借鉴。
在地方政府通过或明或暗的政策保护房地产等低端产业的同时,对光伏等新兴产业的过度支持并造成这些产业产能过剩,却广受“诟病”。新兴产业一般都是幼小的产业,不具有规模效应,前期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还要经历试错的失败过程。如果选对了产业政策的方向,我国将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跟上、甚至引领世界经济前进的步伐。但是,政府的产业政策与VC类似,不可能保证所有的投入都有回报,只要符合一定的成功概率就足够。何况,当前由于房地产等低端投机性产业对资源和生产要素的竞争,已经使得创新性产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对于创新型产业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未来仍需要不断出台政策进行支持。这既符合幼稚性产业保护的发展思路,也符合全球化条件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竞争理论。
我们建国之后,通过牺牲一代人的幸福,优先发展重工业,创建了健全的国民经济体系。今天不能因为低端投机行业的发展,而将关系国家竞争力的实体产业毁于一旦。提倡房地产是未来几十年国民支柱产业的说法,有点误国误民。其实,我们国家建国初期对投机是深恶痛绝的(解放初期的上海有过典型案例),法律上有“投机倒把罪”最高可判死刑,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这条法律在《刑法》中去掉了。过去的法律有些量刑过重了,但是完全去掉也不一定是好事。我们的改革不应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总之,纵观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在新的经济周期到来之前,都经历过“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也都有过国家战略性产业政策支持。当前,世界经济正在酝酿新一轮的产业革命,我国也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时期。政府应继续积极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避免陷入不利的国际分工体系。其中,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打击低端产业投机,推动产业周期,引导资金、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为此,政府应该进一步推动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比如,提高所得税、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的征收幅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