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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解读企业公示信息公示条例及配套规章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09-10  点击:1219
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配套规章的重要意义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

       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配套规章的重要意义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部配套规章进行阐释解读。该配套规章于8月27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介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抽查的管辖分工、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次数、具体抽查方式、对抽查结果处理以及被抽查企业的配合义务。其中提到,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名单,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分为定向与不定向两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抽查的主要内容,由于抽查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工商部门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来进行协作调查。

       马夫还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其配套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将这一制度进一步规范,对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诚信自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明确了经营异常目录“谁登记,谁管理”的管辖原则,并规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和工商部门责令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的企业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基本情形。同时,《办法》规定了列入、移出名录的程序,并明确了此种行为的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马夫强调,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则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副司长刘世如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统一进行了解读。刘世如表示,两个《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需追加资产状况信息。个体工商户可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公示与否,如不公示,工商部门则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与否。

       刘世如表示,两个《办法》都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同时接受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的举报。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不启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仅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但不启用黑名单制度。同时,为方便对两个《办法》的实施,统一管理,工商总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则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办法》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刘世如提示:“时间不要过,报谁不能错,内容不能缺,信息不能假,纠错不能拖。”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姜天波表示企业处罚信息的双向公示是对企业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要求,在将企业违法行为公示的同时,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则表示,企业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本身,既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最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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