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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5-07-03  点击:23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请示》:1、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2、南京江北新区建设;3、政府切实加强对南京江北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4、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请示》(苏政发〔2014〕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南京江北新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长江以北,包括南京市浦口区、六合区和栖霞区八卦洲街道,规划面积788平方公里。南京江北 新区是长江经济带与东部沿海经济带的重要交汇节点,区位条件优越、产业基础雄厚、创新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承载能力较强,具备了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实 力。要把建设南京江北新区作为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的重要 举措,充分发挥南京江北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苏南现代化建设和长江经济带更好更快发展。

  二、南京江北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先行、改革先行、法治先行和生 态先行,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更加注重自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与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逐步建设成为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 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努力走出一条创新驱动、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建设道路。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南京江北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 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南京江北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南京江北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推动探索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新区管理体制。要着力优化 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南京江北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南京江北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设立并建设好南京江北新区,对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培育东部沿海地区率先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南京江北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6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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