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在现行规划环评体系中定位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 全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单个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环评、 区域规划环评之间的关系;明确产业园区内部规划的环评衔接要求。
一、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简称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 考虑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特殊性, 在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外, 明确要求对全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个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开展规划环评, 前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说明或者篇章, 后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如难以直接纳入 《环境影响评价法》, 可在修订环发 〔2004〕 98 号文时, 将这两类规划纳入其中, 全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可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环评和跨市区域规划环评体系; 单个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可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环评体系, 也可纳入区域规划中的特定区域规划环评体系。 同时, 应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机关及规划环评执行和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相关规划环评体系之间的衔接。
对于全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应落实好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环评、 区域规划环评及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 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综合分析全市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设置、 空间布局安排、 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环境合理性, 统筹各产业园区之间的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科学解决全市各产业园区之间的环境冲突,从全市层面提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污染物减排和碳排放管控计划及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明确内部规划环评体系的衔接要求
。一是理顺全市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与单个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之间的关系, 前者要解决后者难以解决的发展定位、 区域性产业布局、 区域性污染物减排等问题, 后者要衔接落实前者提出的相关要求。 二是理顺协调单个产业园区内部规划环评体系之间的关系, 编制总体规划的, 应首先对总体规划进行环评; 没有编制总体规划的, 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进行环评, 对于用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替代总体规划的, 应对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环评。 已经进行总体规划环评的, 详细规划、 产业规划等无须进行规划环评。(作者:刘磊, 张敏, 赵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