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业园区需开展规划环评?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相关意见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都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印发。就《意见》,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2011年,原环保部曾发布《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相比《通知》,《意见》没有单独对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类型的园区提出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主要考虑这类园区功能较单一、面积较小,环境影响也相对较小,经常不单独开展规划。”这位负责人说,《意见》鼓励这些园区依托所在区域其他类型的产业园区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这位负责人说,《意见》是《通知》的升级版。《意见》是为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解决目前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规划环评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就产业园规划环评如何与项目环评联动?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在规划环评高质量完成的前提下部分内容可适当简化。
他说,《意见》鼓励地方在满足如下条件下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试点改革工作,这些条件包括,产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发布或授权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环评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等,对入园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这位负责人透露,为保障《意见》顺利实施,生态环境部将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跟踪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查。”这位负责人指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意见》规定,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尤其是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园区,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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