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认定工作。
通知明确了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
2.掌握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对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设计类企业应具备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能力,累计参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20万平方米;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累计参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20万平方米;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并具备相应研发、检测能力,产品累计应用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7条(或年生产不少于9条);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过不少于3项省部级以上或5项市级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3.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在推进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
4.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积极组织辖区内在本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填写《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和《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
各地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择优于2022年6月25日前推荐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ufeng@hebmail.gov.cn。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邮寄至: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211室。电话:0311-8790461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生产基地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生产基地进行认定公布。后续,还将适时对生产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生产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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