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建立东中西产业合作互济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参与国际循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商务部决定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商务部表示,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申报条件方面,商务部表示,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承接产业转移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经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与东部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积极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申报材料
(一)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地市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
(二)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见附件2)。
(三)产业园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潜力展望。需说明近5年(不足5年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加工贸易发展基本情况、产业链供应链状况、转型升级成效、发展潜力以及主要作用和贡献等。
(四)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需说明总体概况、基础条件、目标定位、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管理运营、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见附件3)。
(五)合作共建机制建立情况(如有)。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共建阶段性成效等。
(六)产业园所在地市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合规审查证明。
认定程序
产业园的培育认定按照“地方上报、集中审核、商务部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园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初核,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申报材料于2021年5月21日前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二)商务部组织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实地复核。
(三)商务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条件,择优确定产业园名单,并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商务部认定为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
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附件2)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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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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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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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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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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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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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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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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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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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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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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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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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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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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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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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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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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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所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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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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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
(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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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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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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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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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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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进出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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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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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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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产业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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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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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其中龙头企业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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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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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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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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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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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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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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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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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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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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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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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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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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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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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总体概况
二、重大意义
三、基础条件
四、目标定位
五、产业发展规划
六、空间布局结构
七、开发建设模式
八、管理运营方案
九、合作共建机制
十、保障措施
附图:产业园选址四至范围图(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