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类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规划类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
产业调研成果 产业调研成果
招商策划成果 招商策划成果
概念规划成果 概念规划成果
地产策划成果 地产策划成果
投融资顾问成果 投融资顾问成果
园区规划成果 园区规划成果
产业规划成果 产业规划成果
企业战略成果 企业战略成果
首页 > 行业新闻

云南:城镇规划审批要有“水规划”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12-17  点击:667
云南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布局规划等均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将不得审批。

云南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布局规划等均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将不得审批。

据了解,我省水资源开发程度低,利用方式相对粗放,部分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为此,我省决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

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均纳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范围。在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编制时,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要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要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要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上一篇:科学规划产业支撑 促进城乡发展
下一篇:详解五大行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主要规划
规划首页 | 业务领域 | 规划收费标准 | 资源优势及资质 | 咨询业绩 | 官网地图
Copyright 2000-2020 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 版权所有 北元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汉威国际广场4区3号楼5层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66-8495
传真:010-51667252-666
备案号:京ICP备08008382号-3
扫一扫关注
中机院
园区规划
产业规划
中机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