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全面深化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确保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促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区(不含吉利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由市本级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期8年。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继续配置使用。

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车辆经营权使用人或公车公营承包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未经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同意,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变更车辆经营权使用人。

(二)动态调控运力规模

    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改革完善车辆选型确定方式

明确我市巡游车车辆技术标准、设施设备、专用颜色等,实行备案目录制度,提高车辆选型工作的科学性。鼓励新增(更新)车辆安装具备身份识别、视频监控等科技化功能设备。市区新增巡游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更新巡游车时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经营服务、改革稳定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等规章制度,确保运营安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加价、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出租汽车企业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服务,自觉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畅通从业人员诉求渠道,合理引导诉求,及时化解司企矛盾,确保行业稳定。

出租汽车企业对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每年考评一次。企业投诉查实率(乘客投诉和经营权使用人投诉)和企业违法违规处罚率达到20%的,按有关规定核减企业经营权;企业投诉查实率和企业违法违规处罚率超过30%的,按有关规定收回企业经营权。

企业应与经营权使用人签订经营合同,并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经营合同应明确经营权使用人的责任、义务和服务质量信誉承诺,对经营期内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与其解除经营合同。若其从业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门核减经营权超过5%的,按有关规定收回企业经营权。

(六)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及准入退出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开展以安全营运、乘客投诉、信访稳定、第三方测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负面清单,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挂钩。

对能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级、科技化信息化管理程度高、有完善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能主动公开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内部经营和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优先配置经营权。

对不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定额任务以及收费项目等,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坚持公司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安装非现金支付终端、身份识别、视频监控等设备,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方便群众乘车。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公车公营,其公车公营比例达到100%的,按当年出租汽车经营权增量指标的10%给予奖励。

(九)完善服务设施

规划、住建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应当划定巡游车停靠点,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群众出行提供服务。


四、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并依法纳税。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具备《暂行办法》和我市规定的相应条件。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平台等三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二)合乘各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合乘出行提供者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符合安全驾驶相关要求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合乘信息平台提供合乘信息的,应当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与合乘者分摊出行相关成本的,分摊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通行费,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五)提倡合乘各方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

(六)严禁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严禁合乘各方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严禁全天提供超过四次的合乘出行。对存在上述行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满足广大社会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的迫切要求,是适应“互联网+交通运输”新趋势、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由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宣传、维稳、网信、工会、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法制、通信、税务、人行洛阳支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全力推进。

(二)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部署下,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和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澄清不实信息,果断处置负面炒作。

(三)确保行业改革稳定。建立维稳、交通、公安、信访、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维稳机制,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提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将有关信息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完善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体系,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运营行为,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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