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可以促进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和绩效的双重提高,所以政府应该给予科技创新足够的重视,引导新能源行业朝着创新驱动型方向转变。同时实证结果也表明,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东部沿海地区与非东部沿海地区等控制变量,补贴效果也存在着差异。基于上述因素,可以进一步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对新能源行业的补贴力度
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1)政府补贴对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企业研发投入对新能源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3)政府补贴对新能源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政府补贴可以促进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和绩效的双重提高。所以政府要长期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而帮助其获取更高的绩效。创新能力的提升,除了需要当期投入之外,还离不开长时间的资本支持。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的累积,通过量的累积引起质变,发挥对企业绩效的正面影响。
根据实证研究可知,政府补贴可以促进新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此类企业的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较高,提高企业的创新和研发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高的地位,不断的实现更高的市场份额,这对企业未来的稳步发展是很有帮助的。所以,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可以使新能源企业在时间内活跃的开展研发活动。这不仅仅对新能源企业的补贴政策能够起到一定参考借鉴,同时也能够为我国政府在其他新兴产业的探索发展中指出一条道路。在其他新兴产业探索者,政府也可以通过研发补贴来促进该产业的企业发展。
二、提高研发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加强对政府补贴的绩效评估
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1)企业研发投入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比国有新能源企业更强。(2)政府补贴对东部沿海地区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比非东部沿海地区新能源企业更强。所以政策补贴效果存在企业性质和企业地区的差异。所以要尽可能的从补贴政策上消除这种差异补贴政策上。目前,新能源企业研发补贴政策都是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不同地区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实施具体的研发补贴政策。从全国范围来看,研发补贴政策比较多元化,不同地区政策的披露程度存在差异,地方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的过程中比较随意。当前,财政补贴政策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査漏补缺”是很有必要的,使政府机构、公众、媒体能够对补贴资金予以监督,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更高效的运用,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出其价值和作用。其一,政府要引导企业利用年报等方式,将和研发补贴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可以对需求补贴的企业给予强制性要求,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并同时要对信息的可信度负责,对于骗补等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其二,政府自身应该公开研发补贴的申请、审批等环节的信息,从而使补贴发放对公众更加透明,打消群众对这一政策公正性的怀疑。公众可以对不实信息进行举报。其三,政府应公布补贴项目质量方面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对项目形成更加全面、客观的认知。这样有利于通过政府引导更多投资者和资金进入。其四,项目结束后,要求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研发补贴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的评价,从而确定补贴资金是否实现了预期的作用。除此之外,通过这样的评价,能够发现新能源企业研发补贴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纠正,使资金的效用能够充分的释放出来。
同时本文的实证结果还表明:政府补贴对东部沿海地区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比非东部沿海地区新能源企业更强。这说明当前政府补贴的促进效果并不一致,需要加强比非东部沿海地区新能源企业补贴效果的促进作用。政策补贴的实施在于政府,所以如果将补贴效果和政府绩效评估挂钩,将有可能促进政府制定更为有效的补贴政策。目前不同地区实施的补贴政策是不一致的,但很多地方政府并未将具体政策公开出去,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发生寻租问题,因此政府要制定全面的绩效评估机制,对企业和政府进行监督。其一,设计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兼顾企业的短期以及中长期利益,以及企业自身获取的经济效益及其所创造的社会效益。在对于被补贴的企业,从短期、中期、长期三个层次,不同指标维度来构建指标进行评估,并以此来督促被补贴企业更好的将补贴资金用到实处,从而杜绝骗补行为;其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制化水平,确保有法可依。对于没有按照补贴要求的,严格取消后续补贴,并进行通报,严重的还需要追宄法律责任;最后,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使其能够利用专业性的优势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从而准确的反映出补贴的实际绩效。
需要强调的是,研发投入在政府补贴促进企业绩效的过程中没有起着正向中介作用。这说明国内新能源企业政府补贴可能并未得到有效的利用。所以在对政府补贴进行监督时,除了要监督补贴对象筛选以及资金发放之外,还需将企业得到资金并使用的环节纳入到监督体系中来,针对资金使用制定明确的规范。为使财政补贴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政府还需对补贴申请、审批、使用、评估等工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把关,保障资金在各个环节中都能够安全、有序的流转;除此之外,政府还要结合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科学的分配补贴资金,对整个投放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防止出现随意提供补贴,或是将大量补贴资金闲置等现象的发生,使补贴资金的价值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和企业进行良好的对接,使补贴资金能够高效、合理的投放到企业手中;最后,不断提高补贴制度的透明性,确保相关部门能够严格的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补贴资金的投放,除此之外还应该要求得到资金的企业及时的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布出去,方便媒体、大众对政府以及企业进行监督。
三、加强研发补贴政策中技术人才的培养
本文的实证结果还表明:研发投入在政府补贴促进企业绩效的过程中没有起着正向中介作用。而政策补贴促进了研发投入,研发投入也能促进绩效转化。但并不存在中介效应。这可能需要加强新能源企业的技术人才培养,从而提高研发效率和研发投入的中介效果。新能源企业直接关系着我国的整体科技创新水平,而这些企业的稳步发展,是以不断的创新和研发为前提的,因此需要具备高素质的科技人员。若在人力资本方面的投入较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效率也将会受到限制。以德国为例,针对人才教育培训,政府制定了“人才资助计划”,新能源企业的高级科研人员,其薪酬的4%由政府发放。德国政府通过这样的方式给予补助,降低了企业在人工成本方面的压力,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针对企业家这些“掌舵者”,政府会统筹并举办各种论坛、讲座,使其能够掌握最新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并将其应用到企业的管理中去。
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在充分兼顾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拟定能够促进新能源企业发展的政策。首先,针对当前企业科研人员供不应求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要求高校开办相关的课程,培养更多和科研相关的硕士、博士,做好人才储备;其次,政府应该帮助新能源企业从全球范围内招纳优秀人才,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学生回国。再次,制定专门的激励机制,为人才提供奖励,使其能够在良性竞争中实现一并的进步。对人才进行不断的培训,增强其专业素质水平,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也将得到提高,为宏观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提高对中小新能源企业的补贴政策设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企业研发投入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比国有新能源企业更强。而非国有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居多,所以在新能源企业补贴上可以进一步考虑提高对中小新能源企业的补贴政策设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比如重点补贴非国有中小企业。考虑到中小型新能源企业能力的有限,且科技创新活动对资金的要求较高并充满风险。所以,此类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等有可能出现资金不足、研发失败等问题,导致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降低。因此针对中小型新能源企业,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扶持,在资金补贴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在此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美国的做法。美国通过定向政策来提高对中小新能源企业的补贴政策设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美国政府专门为中小型新能源企业拟定了投资计划,很多州都会发行工业发展债券,从而帮助中小新能源企业进行筹资,要求银行降低对此类企业的贷款标准和要求。针对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地方政府应该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将其聚拢在一起,形成集群优势。让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人才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从各个方面降低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压力。除此之外,成立专门的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协会,为企业发声并保护其利益,同时通过监督的方式加强行业自律,为中小型新能源企业的稳步前行注入动力。
五、充分发挥研发补贴的信号、引导作用
前文己经证明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企业绩效都有一定促进作用,但考虑到政府给予的补贴是比较有限的,只能够适当的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单纯的依靠补贴难以维持研发活动。研发不但对资金的要求较高,且是一项长时间的活动,因此,政府补贴政策的设计上,除了资金支持功能外,更应该强化政府补贴政策的信号、引导和杠杆效果在投融资市场上,对于企业和外部投资者而言,其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如果一家企业能够得到政府给予的补贴,证明它是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才能得到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也就是说企业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所以,政府的研发补贴作为一种能力筛选信号、能够发挥引导资金和杠杆效应,能够向企业投融资市场释放出信号,让外部投资者对得到补贴的企业产生更大的信心,帮助企业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当前,我们要对研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政府相关部门要在经过全面的考察后,找到创新潜力更大的新能源企业,给予补贴资金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这些企业中,为其研发和发展提供跟有力的资金保障,帮助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更好的解决融资问题。(作者: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