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金融业发展有四百多年历史, 非常重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经过一次次危机后, 其金融监管制度也逐步完善, 建立起双峰监管制度。本文分析荷兰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特点及优势, 结合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监管现状, 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防范金融风险, 深化金融改革的三大主题提出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监管的发展思路。
 
海南自贸区(港)金融监管思路
 
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一) 金融监管体制相对滞后与金融业迅速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经过建国后多年发展, 已经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 这与荷兰2002年第一次金融监管改革相似。随着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推进, 金融业务复杂、业态多样、全球综合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虽然已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 成立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仍保留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且各省市也相应的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 这与荷兰2004年第二次金融监管改革相似, 但这种分业监管金融体制仍然滞后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 不利于海南自由贸易区 (港) 金融业的快速增长。

(二) 金融监管法规建设滞后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荷兰金融监管法律比较健全, 有专门的荷兰金融监管法 (DUTCH ACT ON FINANCIAL SUPERVISION) , 金融监管涵盖了各个有金融活动企业, 包括科技金融等。由于怕管不住, 所以放不开, 海南自贸区 (港) 的金融监管大多数采取合规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 主要侧重于市场准入行为监管、现场监管以及传统的业务监管, 这些举措与荷兰的“宽进严管”不同, 也在不同的程度上控制金融的市场主体准入, 制约了海南金融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 系统性风险监管与防范的综合协调机制亟待建立
荷兰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对金融机构进行多维度监管, 并与税务系统等共享监管信息。目前,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正着力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综合平台, 旨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对相关的金融企业进行非现场监管, 但存在着的“信息孤岛”现象, 对系统性风险、风险预警以及市场退出监管方面还比较薄弱, 缺乏较为良好的事前防范和预警机制, 发现并防范隐性风险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亟待加强与海关、税务、公安、司法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对接与数据共享, 也亟需与“一行两会”系统实现接入与数据共享, 以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监管的发展思路
荷兰的金融监管所采用的是双峰监管模式, 是美国财政部认为未来最理想的金融监管模式之一, 对海南自贸区 (港) 的金融监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海南自贸区 (港) 不仅肩负我国金融开放试验田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还要求“对标国际服务新规则”、加快促进服务业自由化。从这高标准的定位来看, 意味着海南自贸区 (港) 内将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尝试较大程度的突破和变革,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主题, 以培育一个更加开放、自由、安全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 为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和标本。

(一) 探索建立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有效发挥监管合力
在自贸区 (港) 建设更加开放背景下, 金融风险呈现出跨领域、跨机构、跨境联动等新特点,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成为常态, 必须要整合现有金融监管资源, 探索建立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建议在海南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南自由贸易区 (港) 混业金融监管部门———海南金融市场监管局, 在“一行两会”和海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为双重管理机构, 将海南银保监局和海南证监局有关监管职责及地方金融监管局集中于金融市场监管局, 实行统一管理, 有些职责如特别调整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 可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另外, 区 (港) 内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属地为主, 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承接对金融机构协调服务职能。
海南金融市场监管局负责海南自由贸易区 (港) 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新设筹建、重组改制、终止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准入事项参照荷兰的做法, 执行“宽进严管”的原则, 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创新业务实行事前备案制。

(二) 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 转变金融监管观念
一直以来, 由于担心管不住, 或不了解新的金融业态, 海南省金融的监管大多数是限制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等传统业务监管, 以至于海南金融业以传统的银行业为主, 市场主体不多, 金融市场“小、弱、散、缺”情况严重。海南金融市场要取得较大发展, 海南要实现质的飞跃, 关键还在于人。一是要引进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可以尝试高薪聘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甚至香港、新加坡等地高级金融人才, 参与研究制定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监管规则或有关细则, 指导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业健康发展。二是要提升金融监管人才队伍素质。通过系列培训, 摈弃旧的监管理念, 对标国际惯例,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 既注重审慎监管, 又注意行为监管, 保护消费省的权益;既注重金融的合规监管, 又考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三是要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金融研究机构, 在海南设立金融专业分校和分支机构, 培养高端金融人才, 为海南自贸区 (港) 建设提供梯队合理、解构优化的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人才队伍。
 
(三) 建立共享性金融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创新金融监管方式
以信用为抓手,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 强化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精准监管与持续监管。建议建立共享性金融监管综合信息平台, 将“一行两会”以及与海关、税务、公安、司法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对接与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部门应明确各项共享信息的统计内容、方式、标准等, 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高效、畅通地共享信息, 改变过去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与数据孤岛的弊端, 为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奠定良好的基础。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预警系统, 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互换, 根据大数据分析和计算的结果, 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 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前置, 使得监管人员在事前能够成功预判违法违规行为, 合理地分配时间与精力, 专注于重点领域和事件, 积极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 借鉴荷兰双峰型监管模式, 适时引入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组织架构, 没有独立的部门专门开展行为监管,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制定权、持续监管权和处分权不够完善, 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对金融机构不恰当行为的干预权和强制措施使用权。建议提请全国人大授权, 加快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管理条例》, 明确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金融体系发展的主导者, 明确各金融监 (上接第56页) 管机构的主要责任和目标, 逐步在海南自贸区 (港) 内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明确海南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局为具体行为监督部门, 并给予相应的资源倾斜和保障, 逐步明确其审慎监督的职能, 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 加大对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等高风险行为监管力度, 切实维护海南自贸区 (港) 金融秩序。(作者:文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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